8.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(构)筑物的建筑构造


8.5.1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。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,内、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。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。
8.5.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建(构)筑物的门窗采用玻璃时,宜采用安全玻璃。
8.5.3 危险品生产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;对静电敏感时,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。黑火药生产1.1级厂房的门窗,应采用木质门窗,门窗的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。
8.5.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窗扇应向外平开,可开启的宽度不应小于1.0m;当采用双扇窗扇时,应能同时开启,且不得设置中挺。
   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.5m。
   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.5m。
    4 窗扇不宜设插销。
    5 采用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。
8.5.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地面设计规范》GB50037的有关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、爆炸的工作间,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;
   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、摩擦特别敏感时,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;
   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导(防)静电地面设计规范》GB50515的有关要求;
    4 地面应平整、光滑。
8.5.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应设置吊顶。
8.5.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。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,其内壁宜平整、光滑,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,不得有裂缝,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手1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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